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修订)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大数据、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行业、各系统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进行指导、检查。第四条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公安机关会同发展改革、大数据、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按照管理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鼓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建设与景观环境协调一致。第七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主要道路、广场、隧道(地下通道)、桥梁等;

  (二)机场、港口、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轮渡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和加油站、成品油仓库;

  (四)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寄递物流、金融等单位;

  (六)商贸中心,教育、科研、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

  (七)住宅小区、住宿和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及公共区域等;

  (八)贵金属、珠宝经营场所,旧货交易市场、典当行的重要部位,有价证券、票据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

  (九)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报市政府批准。

  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征求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意见。第八条 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桥梁、隧道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区域,由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外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由管理、使用单位组织建设。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第九条 禁止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对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侵犯个人隐私。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第十二条 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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