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起征点税率表

如题所述

5000起征点税率表:
1、缴纳社保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低于5000元,无需缴纳个税;
2、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0至3000元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3、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3000元至12000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10;
4、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12000元至25000元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410;
5、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25000元至35000元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2660;
6、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35000元至55000元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4410;
7、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55000元至80000元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7160;
8、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大于80000元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5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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