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空积水动态监测内容包括水压水量水温水质有害气体的

如题所述

第七十六条 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清矿井和周边老空及积水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老空位置、形成时间、范围、层位、积水情况、补给来源等。老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采取井上下结合的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探查,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制定老空水防治方案。
(一)地面物探可以采用地震勘探方法探查老空范围,采用直流电法、瞬变电磁法、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法探查老空积水情况;
(二)井下物探可以采用槽波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无线电波透视法(坑透)探测老空边界,采用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音频电穿透法探测老空积水情况;
(三)物探等探查圈定的异常区应当采用钻探方法验证;
(四)可以采用化探方法分析老空水来源及补给情况。
第七十七条 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区域,划为可采区;否则,划为缓采区。缓采区由煤矿地测部门编制老空水探查设计,通过井上下探查手段查明老空积水情况,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转为可采区;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划为禁采区。
第七十八条 煤矿应当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距离本矿200m范围内的采掘动态,将采掘范围、积水情况、防隔水煤(岩)柱等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并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第七十九条 当老空有大量积水或者有稳定补给源时,应当优先选择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当老空积水量较小或者没有稳定补给源时,应当优先选择超前疏干(放)方法;对于有潜在补给源的未充水老空,应当采取切断可能补给水源或者修建防水闸墙等隔离措施。
第八十条 疏放老空水时,应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疏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按设计实施。疏放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放水量、水压动态变化。放水结束后,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采用钻探、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
第八十一条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时,下伏煤层采掘前,必须疏干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采空区积水。
第八十二条 沿空掘进的下山巷道超前疏放相邻采空区积水的,在查明采空区积水范围、积水标高等情况后,可以实行限压(水压小于0.01MPa)循环放水,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八十三条 应当对老空积水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水压、水量、水温、水质、有害气体等;采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和防水闸墙措施隔离老空水的,还应当对其安全状态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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