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如题所述

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破产重整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破产重整一般需要一年。具体时长由债务人重整的实际情况决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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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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