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提起的反诉,法院在11月8日才通知原告,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是合同纠纷案,10月28日去法庭上交反诉状,但庭长说不在要我把状子交给了别人,当天我也准备交反诉费的,过了2天他打电话要我去交费,我就去了可他还是没给我办理,到了11月8日又打电话要我去,我就去了,可就在那天原告就撤诉了,也同时给我办理了手续,我觉得很不公平,庭长是有意这样做的,他和原告关系很好,既然我早就提交了反诉,为什么庭长一直拖着不给我办理呢?让原告有机可趁,庭长这样做到底有没有违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