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2.14条指出,燃气引入管的敷设位置必须符合规定。例如,不得在卧室、卫生间或易燃易爆品仓库等地方敷设燃气引入管。在住宅中,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当确有困难时,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并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第10.2.15条要求,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10.2.16条强调,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应设置在套管中,并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第10.2.17条提出了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对燃气引入管采取的补偿措施,包括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等。
第10.2.18条明确了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要求,如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第10.2.19条建议,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第10.2.20条指出,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第10.2.21条至第10.2.33条分别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的要求、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的敷设要求、燃气支管的敷设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10.2.34条规定,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第10.2.35条指出,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此外,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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