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这样写规范吗?

从法律的各种规定上来讲,这个辞 职报告规范吗?另外,最重要的是文中提及的各项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正文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本人因身体不适,难以继续胜任现在的工作,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二零一二年一十二月〇五号; 请公司书面通知本人于二零一二年一十二月〇五号前,与接替者交接工作,并加盖公司印章。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二零一二年一十二月〇五号(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某某公司员工:某某 最后,是否需要再加一个回执?比如什么“今收到某某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签收人某某”之类的。

当然是不规范了。你的这份文本只能说是给公司的解约通知书。你文中说“决定
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你的单方面决定,并不表明公司同意你的辞职请求,公司如不挽留你则可视你为自动离职,公司只须给你结清工资和开具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而不必给予你其他经济补偿。
如果你把这份文件写成因身体不行无法胜任工作,请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公司予以批准,那就不一样了,公司同意你辞职解约,你就可以按劳动法规规定,享受公司给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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