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问题,只要他们不知道密码就取不出来里面的资金的,如果你想要拿回银行卡,但他们不给,你可以带上你的
身份证到银行挂失然后补办即可。自己的银行卡在爸妈手里,这也是正常的,只要是你的密码还有身份证没有在爸妈手里,那么银行卡是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关系的。 相关规定: 1,《银行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2:上述规定系遵从
民事诉讼法的“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
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持卡人,同时列举了报警记录、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等典型的证据材料,旨在引导持卡人留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人民法院认定存在盗刷事实的依据亦可作为持卡人搜集和提供相关证据的方
相关规定:《银行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
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出于对相对弱势的持卡人利益的保护,该条规定则对作为专业机构的发卡行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规定在盗刷的情况下一般应由发卡行承担损失。赔偿损失范围为:借记卡的应赔偿存款本息和损失,信用卡的应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但同时也做了两点平衡利益的规定:一是依据
《民法典》第592条第二款“与有过错”的条文精神,规定对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或验证信息的要相应减轻发卡行的赔偿责任;二是依据《民法典》第591条“未违约方也应防止损失扩大”的条文精神,规定发卡行对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不予赔偿。
四、发生盗刷后,何种情形,持卡人可以要求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先行赔付损失?
相关规定:《银行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宣传资料载明其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该允诺具体明确,应认定为合同的内容。持卡人据此请求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支付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网络盗刷,持卡人请求判令该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银行卡盗刷多与各类诈骗犯罪有关,纠纷涉及的金额分散,通过刑事手段追偿困难。消费者要求建立金融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的呼声高涨。该条则回应社会关切,规定两类先行赔付责任:如果发卡行或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宣传资料中明确允诺在查明盗刷原因和责任前先行赔付,则应遵守。另外即便没有允诺,如果“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支付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网络盗刷”,人民法院仍应支持持卡人先行赔付的要求。须注意的是,若发卡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允诺可先行赔付,则持卡人应注意留存相关宣传资料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