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责任的本质,学界主要有四种学说(转载网文,供参考):
1制裁说。此说认为,法律责任是指义务人违反其义务时,所应受的法律上的处罚。因此,所谓民事责任不过是不履行义务而应受某种制裁。李宜琛认为,“责任与义务不同,责任盖处于违反义务而受制裁之地位。”
2 义务说。此说认为,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包括一般的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梁慧星认为,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特殊的债,乃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停止条件,此条件成就前,责任关系虽已存在,但未生效,即效力处于停止状态。若义务人能够正确履行其义务,则此责任关系终不生效。一旦条件成就,即义务人违反义务时,则此责任关系发生效力。
3 担保说。此说认为,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义务履行的担保。诸葛鲁认为“责任者,对于债务履行之担保也。详言之,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得声请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而使之履行者,乃基于债务人之责任也。”林诚二认为“责任者,系指应为一定给付义务之担保,既为一种担保,则应为给付而不为给付时,债权人自可强制债务人实现给付义务。”
4 法律后果说。此说认为,法律责任是某种不利后果。责任就是一个人必须承受他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追问通说是采用哪个呢?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义务说。
参考资料: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8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