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医保卡账户余额不属于可分割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住房公积金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只是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转化成现在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而作为储蓄,它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同样也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外的,则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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