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含义

如题所述

(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
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
注意:这里的“犯罪”不仅仅是事实描述,而更是一种价值评价
2、刑法渊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1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
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定;(中国没有明确的附属刑法)
3、刑法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
(二)刑法之法律特征
1、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
2、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
3、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
(三)刑法之机能
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
1、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刑法是面向未来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
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
例1:如张三偷钱,没人管,那么别人也会去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传染。
例2: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复制自己以前的行为。(其本身无正常意识)。
用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极为罕见的行为即使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不能当作犯罪来处理,否则就违反了行为规制机能(如刑法第17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责的情形)。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
2、保护法益机能:刑法能够保护而且值得保护的利益。
例如:刑法认为男子的性权利不值得保护。
当侵害的法益发生变化时,罪名也随之发生变化。(转化犯)
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四)刑法的目的
1、第一层次:刑法的整体目的:保护法益
2、第二层次: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同类客体)。
3、第三层次:各个条文的目的。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例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中的重婚罪
(五)刑法的解释→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
按解释的效力分为: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平义解释)、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如将刑法第341条中“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将刑法第116条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则是一种扩大解释。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应否做出扩大解释,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对于一个行为而言,其处罚的必要性越大,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换言之,“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律条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大,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处罚的必要性越大,扩大解释的扩张程度便越宽。
(2)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如将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则是缩小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人权的思想,并非意味着在任何场合都尽可能做出缩小解释;事实上,任意做出缩小解释反而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将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人”限制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或者“年满1周岁以上的人”,可谓缩小解释,但严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4)反对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如刑法第50条前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反对解释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采用:一是法条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二是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
(5)补正解释。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补正解释必须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体规定。在刑法解释中,补正解释不意味着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解释为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6)体系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刑法整体协调。刑法是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整体,它不仅要与宪法协调,而且本身也是协调的。因为刑法体现正义,要对相同的案件作相同的处理,对相似的案件作相似的处理,对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理,绝对不能自相矛盾。如果做出不协调的解释,必然有损刑法的正义性。所以,使刑法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对一个本文某一部分的诠释如果为同一本文的其他部分所证实的话,它就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不能。则应舍弃。”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体系解释并不意味着对刑法中的任何用语都必须做出完全一致的解释,更不意味着刑法用语必须与其他法律用语的含义相吻合。由于语言的特点等原因,刑法中的许多用语也具有相对性,即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款甚至在同一条款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同时,肯定刑法用语的相对性是为了实现刑法的协调与正义,所以,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7)历史解释。即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历史解释也不意味着必须永远按照过去的观念解释现行刑法或对旧刑法的解释必须仍然适用于新刑法,而是应注重刑法变更的历史原因。例如,私自开拆、隐藏、毁弃邮件、电报罪,已由旧刑法中的渎职罪调整到新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解释者应当把握这种调整的理由并做出新的解释,而不能按渎职罪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
(8)比较解释。即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在进行比较解释时,不可忽视中外刑法在实质、内容、体例上的差异,不能只看文字上的表述与犯罪的名称,而应注重规定某种犯罪的条文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从而了解相同用语在不同国家的刑法中所具有的不同含义。例如,日本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诈骗罪,第246条之二规定了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第248条规定了准诈骗罪,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后两种罪名。不能认为,使用计算机诈骗与准诈骗的行为,没有被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因而不得定罪处刑;相反只能认为,这些行为包含在我国刑法第264条、第266条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之中。
(9)目的解释。即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条文,都有其特定的法益保护目的;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以其保护法益为指导。目的解释的前提是正确确定刑法规范的目的。就刑法而言,难以确定的是分则具体条文的目的。例如,规定盗窃罪的第264条的目的,是保护财产的所有权,还是保护财产的占有?规定受贿罪的第385条的目的,是保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还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对此,又需要根据宪法原则和刑法理念与现实,采取多种解释方法来确定。
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既可能采取某一种解释方法,也可能同时采取某几种解释方法,对不同条文可能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如对A条进行扩大解释,对B条进行缩小解释),但解释必须符合刑法目的。
对于一个词语的解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它的判断标准是:对一个概念的解释是否超出了国民对于这个词语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2-05
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具体而言,刑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护功能  刑法的保护功能是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这种有序的社会关系又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刑法的保护功能,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予以实现的。犯罪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对此类行为施以刑罚的惩罚,能够对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和压制,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在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不能得到恢复的情况下,对犯罪人予以非常痛苦的报应性惩罚,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对于哪些对社会关系有最大威胁的人,采取适用死刑的手段,彻底地予以排害,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安定。与此同时,通过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惩罚,也满足并进一步激发了人们的正义感,向公众昭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法律秩序的不可破坏性,从而产生警戒、教育作用,维护社会关系的安定。  刑法的保护功能,是刑法的原始使命决定的。刑法从产生那天开始,就是以惩罚犯罪为其使命的。刑法完全是因为惩罚犯罪而存在,其内容也完全是围绕犯罪而展开。因此可以说,没有惩罚犯罪的需求,就没有刑法存在的必要,通过惩罚犯罪而维护社会安定,是刑法的首要功能,也是最主要的功能。  我国刑法的保护功能,在立法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达到保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  二、保障功能  (一)保障功能的含义  刑法的保障功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  如前所述,刑法以惩罚犯罪为己任,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膨胀和滥用,进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鉴于刑法所使用的是非常严厉手段,一旦滥用,就会对公民的权利产生至巨的伤害。因此,如果国家的刑事追诉权不能予以适当限制,每一个公民均会被刑罚惩罚的阴影所笼罩,生活在不安的环境之中,其生活品质一定会大大下降,本来所向往的快意人生,就会变得索然无味。再从刑法的目的上看,惩罚犯罪就是为了使公民获得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如果这种惩罚反而使公民产生新的恐惶与不安,也有违于刑法的本意。所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出现,社会公众也强烈要求国家在惩罚犯罪时应当有所节制,不得为了惩罚犯罪而惘视公民的合法权利。  勿庸置疑,刑法的保障功能自刑法产生之时业已存在,但同样不可否认,刑法保障功能是随着人们对社会、国家、公民之间关系认识的深入而逐渐被重视的。在帝王言出法随、官吏擅断罪刑的年代,刑法的保障功能几乎被完全忽略,成为刑法发展史上的黑暗时期。直到资产阶级大革命前夕,当人们认识到国家必须实行法治的方法进行统治、公民的权利需要特别予以保障之时,刑法的保障功能才被慢慢突显。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刑法的保障功能又随着法治与人权概念的日益成熟而发扬光大,到目前,已经成为现代刑法的一个相当重要的价值取向。  (二)刑法保障功能的要求  既然刑法具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那么如何才能将这一功能在实践中予以实现呢?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应当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在刑事立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凡是没有必要使用刑法手段处理的行为,不要轻易予以犯罪化。这样,就能保障刑法惩罚的是那些真正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事领域给予公民尽可能大的自由空间。因此,那种发条繁杂、公民动辄得咎的刑事立法,是刑法保障功能的观念相悖的,也是我们的刑事立法所不倡导的。  其二,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国家不得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追究,也不得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法外追究,即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判刑;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追究,并且在追究的过程中必须保障其人格的尊严和其他合法权利。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刑法既是惩罚犯罪的工具,也是保障非犯罪公民的武器,还是保障犯罪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权力过度干扰的一个屏障,其意义实在非同小可。  除了在观念上树立刑法保障的观念之外,在制度上同样需要予以贯彻执行。在现代国家的刑法乃至国际社会的有关人权保障的文件中,均明确规定了一个原则—罪刑法定。  就刑法的两个基本功能的关系来看,惩罚与保障相结合已经成为现代刑法的指导原则,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不可偏废。在理解和运用时,不能过分强调任何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过分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就会陷入专制司法的泥潭,过分强调保障功能,则会削弱刑法存在的根基。因此,对于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惩罚,不能借口刑法的保障功能而放纵犯罪;同样,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能动用国家的刑罚权.
第2个回答  2011-05-16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现行刑法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通常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是特别刑法。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条文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的条文时,则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第3个回答  2011-05-19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典由两编组成,第1编为总则,第2编为分则,此外还有1条附则。总则,为一般规定;分则,为具体规定;总则规定不仅适用于分则,而且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编下面分为章。我国刑法典为:总则5章,分则10章。

刑法体系,是指各种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律、顺序、联系、有机地排列,组成统一的整体。各国刑法典,一般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个别还有附则。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从而构成一个科学的统一整体。
第4个回答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