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3月参加工作,因当时没有强制要求交社保,所以没交,于2008年才开始交,现公司出了年休,工龄十年以上可休十天,我在第一家单位打了证明,但是人事不予采用,说一定要社保,但是当时,国家没有强制交,那么如果2008年之前没交社保就说明我们没有在工作吗?请问,年假的工龄是以社保为标准的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在企业实施中,除了社保记录,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还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因此只要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就可以累计计算。
在《复函》中,也做出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也就是说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必须是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的工龄。
扩展资料:
一、“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包含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限。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也就意味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以职工的“累计工龄”作为计算依据的。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还做出了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以下简称“《复函》”)中,《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从事灵活就业期间,一般不作为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在《复函》中,也做出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也就是说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必须是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的工龄。
但是,在上述文件中同时还指出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如果遇到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用人单位却要求劳动者自行按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亦可以举证档案记载、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三、新进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比例计算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家规定的年假的工龄不是以社保为标准。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按《照职工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1年以上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以上,年休假15天。国家还规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同时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假,经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年假,按照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假工资。
扩展资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
参考资料职工休假条例_百度百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那你的意思是说,2002年至2008年,我没有交社保,我就是没有工龄?我提供的公司的相关证明也不能证明我那些年确实在工作?也就是说我的工龄从2008年算起,也就是才六年?
追答恩。是的,就是这个意思。我也很苦恼。
追问我打电话问劳动局不是这么说的,说只要提供证明就可以的。
追答恩,我给你的答案是国家政策规定的,劳动局要求你提供什么证明呢,你就按照当地部门的指示办理吧!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我打电话问劳动局不是这么说的,说只要提供证明就可以的。
追答是的啊,但是你如何提供证明呢?一般社保缴纳记录就是最好最方便的证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