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主动将受贿款上交单位,是否构成犯罪?

我单位一名负责分派运输业务的张同志,在分派运输业务过程中,于2006年下半年陆续收受对方业务员好处费3万余元,但并没有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在分派业务时给对方一些照顾,使对方多拉货、多挣运费。
2007年5月,对方的业务员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事实。司法机关在找到张某调查时,发现张某收受贿赂3万元的事实存在,但张某因内心不安,已按照单位的规定于2007年3月将受贿款上交了单位(单位规定回扣200元以上的要全部上交)。
目前对张某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是张某已涉嫌受贿罪,案发前将赃款上交只能作为从轻的情节考虑;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案发前已将赃款全部上交,是在司法机关调查前上交,其行为不够成犯罪。
请教各位法律专家,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处理,其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感谢两位老师的解答,按照单位性质,应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问题是张某是在司法机关调查前就将赃款上交了单位,对这种情况是不构成犯罪,还是构成犯罪从轻处理,在具体的法律依据上掌握不好?

在实际工作中有这样的实例吗?都是怎么处理的。

如果没有受贿故意,收到他人贿赂后立即上交,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有受贿故意,受贿后因害怕受到刑事追究而在案发前上交,则仍构成犯罪,但退赃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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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5-14
你单位除非是国有企业有国有控股企业,否则不会购成受贿罪.而是涉嫌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分与否在于是否在司法机关立案调的时间,明确这一事实,主动缴回赃款,可不予追究.这个你们应该问清楚..
第2个回答  2007-05-15
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条规定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由于张某已经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所以张某在案发前将赃款全部上交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但可以从轻处罚。
第3个回答  2007-05-26
我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