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原在青岛有社保,转到济南工作,社保怎么办?

我在青岛工作,城镇户口和档案都在青岛,社保 医疗 住房公积金全部都有
辞职后,找到新工作在济南,户口和档案都留在青岛不动
保险和公积金应该怎么办?
青岛的是自动停止?还是我去申请停止?
济南公司是给我重新办一套?还是?
我特别关心的是,1年后重新回到青岛工作,我保险这块能衔接起来吗?
该怎么衔接?青岛新公司给我衔接?还是我把济南的社保自己拿回来?(把钱取出来?)
因为毕竟以后还是要长久的在青岛工作。
难道社保不能转吗?我在济南工作,然后又回来青岛工作,社保难道合并不到一块吗?

原来青岛的社保可以转到济南,即使一年后重新回到青岛工作,社保也是可以转回来的,因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用济南的公司重新办社保。具体转移方法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青岛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注销账户把余额提取出来,到济南后由济南的单位重新开户缴纳公积金;也可以直接将账户转移到济南,具体转移的方法参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参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个人账户转移

(一)有以下情形的应办理职工账户转移:

1、职工调入本市(简称同城转移)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2、单位因合并、分立致使职工需要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3、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致使职工重新就业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4、职工调往济南行政区域以外(简称异地转移)单位工作,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或从异地调入本地工作需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5、因下述原因,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需将职工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托管户,由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

(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职工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2)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包括辞职、开除、除名等)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转入单位在录用职工的当月即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正常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异地转入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转入职工凭单位录用证明、异地转移申请及本人公积金账户明细(包括转入单位公积金存款账号、开户银行全称及个人公积金账号),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开户证明》,交转出单位通过当地公积金中心、缴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转入单位缴存银行登记转入职工个人明细账。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转入手续。在济南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到济南市社保局个人账户处一楼大厅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医疗转入手续。
第2个回答  2007-05-13
交到社保的养老金如果要取,只能取出个人帐户部分,社会统筹部分是不能取出的。
由于你只在济南工作一年,建议你可以同单位商量直接缴交到青岛社保机关,或委托原单位缴纳,社保金和公积金由济南公司拨款。
补充:
社保可以省内调转。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