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应当承担怎样的消防行政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1)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为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处罚。

(2)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行为的处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为,主要包括违法进行明火作业或者违反禁令,吸烟、使用非防爆的工具等。因为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经常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品,随时都可能有易燃液体或气体的泄漏以及散发易燃蒸气的聚集,如果在此时遇到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吸烟、使用明火或使用非防爆的工具等产生燃烧激发能源的危险行为,即可引起着火或者爆炸。因此,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进行明火作业或者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3)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行为的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以上对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刑事和行政处罚措施,都是为了教育单位和个人而采取的,各生产、使用、运输、储存、销售、销毁危险品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和规章,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储存、销售及销毁的安全,保证人民生命和国家及公民财产的安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