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以“原来养老保险基数低”作为理由,拒绝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呢?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原来在安徽省丰原集团工作,在职期间一直在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后来合同到期离开公司又自己交了两年,这样养老保险的年限是从2001年8月至2006年4月。现在我的户口在浙江省浦江县,经咨询浦江劳保局的工作人员,说只要原参保所在地开出参保缴费凭证就可以转入浦江这边,然后补交中间断掉的年限。我从安徽省蚌埠市社保局开出了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浦江县劳保局办理转入手续,工作人员竟然说,我原来参保的基数太低,这边不能接收(凭证上显示57个月,参保期间个人帐户存储额4180.09元)。从2010年起实施新的社保制度,全国范围内都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的跨省转出转入,为何以“原来养老保险基数低”作为理由,不予接收呢?那先前几年的参保年限不是没用了吗?如果在户口所在地重新参保,那先前的参保年限还会累计吗(如果这边不接收的话)?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真诚期待回复,谢谢!

“尊敬的领导”是不会答复你的。

“原来养老保险基数低”作为理由,拒绝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是违法的,先找浦江县社保部门领导,不行再投诉。

要按当地的缴费基数补缴中间断掉的年限吧。浦江县社保部门拒绝你按安徽省丰原的缴费基数补缴中间断掉的年份是可能的,而中间断掉的年份在补缴前拒绝接收转入也是有可能的。

从 缴费基数低的地区转移到缴费基数高的地区只影响“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而不影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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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8
这个问题比较专业化,不是很懂,请专业人员回答,如果说国家没有这种规定的话你可以向12345投诉试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