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原来在安徽省丰原集团工作,在职期间一直在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后来合同到期离开公司又自己交了两年,这样养老保险的年限是从2001年8月至2006年4月。现在我的户口在浙江省浦江县,经咨询浦江劳保局的工作人员,说只要原参保所在地开出参保缴费凭证就可以转入浦江这边,然后补交中间断掉的年限。我从安徽省蚌埠市社保局开出了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浦江县劳保局办理转入手续,工作人员竟然说,我原来参保的基数太低,这边不能接收(凭证上显示57个月,参保期间个人帐户存储额4180.09元)。从2010年起实施新的社保制度,全国范围内都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的跨省转出转入,为何以“原来养老保险基数低”作为理由,不予接收呢?那先前几年的参保年限不是没用了吗?如果在户口所在地重新参保,那先前的参保年限还会累计吗(如果这边不接收的话)?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真诚期待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