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法”和“法律”有什么区别?

法理学老师布置作业问我们西方的“法”和“法律”有什么区别,网上找不到啊!!!哪位同学老师知道请指教指教,谢谢了!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9
  西方主流法学派的观点
  最早将法与法律相区别的是自然法学家。他们严格区分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超时空的,是实在法的原则和“蓝图”;自然法是正义、理性这些自然法则的化身,是永恒不变的先验性的东西,自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将法与法律进一步加以理论区分的,是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法是“普遍的自由法则”;而“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然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黑格尔则指出:“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理念要成为普遍的、现实的、有效的东西,“就必须获得它的普遍形式”,这就是法律。所以,法和法律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现代社会崇尚的是民主和法治并举,法律也存在着合法性问题,法律必须反映社会正义的要求,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必须符合社会生活中的法权要求,这也是区分法与法律的最根本的时代意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