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又称英美法系,与
大陆法系相对应。英国、美国、香港和大多数
英联邦国家都普遍使用的法律体系。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2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样的成文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普通法是和衡平法想比较而言的。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
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民法一词来源于
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最初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法(jus gentium)适用于非罗马市民,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就楼主的问题,不管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民法。两者不可同日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