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男的户口迁移到女方那边了.在女方那边也有田. 现在男方这边在搞土地承包,男方这边的家人把田

给他了。说他户口迁移了没他的田了,请问男的在男方这边的田还算是男方自己的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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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你们这个事件,关键问题在于你母亲是否仍然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希望你提供你所在地的省市名称,结合当地政府、法院的规定进行确认。
  在重庆只要你在原籍地没有分地,那么在户口没有迁出仍然在嫁入地拥有权利分地;山东的规定也相似,只要嫁过去户口在那就可以。因此,只要离婚后回原籍没有重新分取承包地且户口未迁回的,那么你仍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上收回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和行为不是当的。你可以以村上协商,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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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参考资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徽省规定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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