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今年包头青少年乒乓球联赛时间以及参赛资格

如题所述

有谁知道今年包头青少年乒乓球联赛时间以及参赛资格
有谁知道今年包头青少年乒乓球联赛时间以及参赛资格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乒乓球比赛

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2月1日—2月5日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球类运动管理中心乒乓球馆举行。

二、主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三、承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球类运动管理中心、内蒙古乒乓球协会。

四、参加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县中小学、业体校及各乒乓球俱乐部。

五、竞赛分组和竞赛项目

(一)甲组:1997年1月1日后—2000年12月31日出生者;设男女团体和男女单打。

(二)乙组:2001年1月1日后—2004年12月31日出生者;设男女团体和男女单打。

(三)丙组:2005年1月1日后出生者;设男女单打。

六、参加办法

(一)每个参赛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2名。每个团体限报男女运动员各5名(报名时请将参加团体赛的人员注明,否则,将按报名单排序确定前5名为参加团体赛人员),参加单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不限。

(二)报名参加比赛的每一个团体必须有直拍快攻型打法的男、女运动员各1名(直拍快攻型打法包括使用正胶、生胶、反胶和长胶)上场参加比赛,并在比赛填表时用“△”注明。

(三)凡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到内蒙古球类运动管理中心办理《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乒乓球比赛参赛证》,办证时需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和1寸近期彩色照片1张。

(四)参赛费用由各代表队自理。

七、参赛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内蒙古球类运动管理中心正式注册的、符合参赛年龄要求的内蒙古籍运动员。

(二)大会对参赛年龄有争议的运动员将进行骨龄检查,费用自理。

(三)此次比赛不与2018年全区运动会参赛资格挂钩。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乒乓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国际乒联关于每局比赛11分制和无遮挡发球的规则,以及每场比赛双方可有1分钟暂停时间的规定。

(三)男、女团体赛均采用现行斯韦思林杯的比赛方式。

(四)男、女团体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根据2014年团体比赛名次,抽签分组进行循环赛。第二阶段根据队数情况决定比赛办法。每场比赛采用五局三胜制。

(五)男、女甲组、乙组单打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办法。丙组男、女单打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根据人数确定比赛办法。比赛采用五局三胜制。

(六)比赛采用电脑抽签的办法分组编排竞赛秩序。

(七)比赛使用中国乒协批准的40毫米三星白色球。

九、录取名次

(一)男、女团体赛参赛队8个队以上(含8个队),录取前6名,4—7个队录取前3名,3个队以下(含3个队)取消比赛。

(二)单打11人以上录取前8名,10-8人录取前6名,7-5人录取前3名,4人以下取消比赛。

(三)凡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均不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

(四)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和名额另行通知。

十、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各单位要认真填写统一的《全区乒乓球比赛报名表》,并按要求用电脑打印,填写内容要清楚准确。并于2015年1月20日前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内蒙古球类运动管理中心竞体科(传真号:0471-6397076,邮箱号80060592@qq.com或102043890@qq.com。 ),或邮寄到内蒙古球类运动管理中心竞体科(日期以邮戳为准,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4号、邮编010030)。

(二)报名后如需更改,必须于抽签前24小时书面报告组委会,否则一律不予更换。

(三)报到:各参赛单位必须于2015年1月30日、31日到赛区报到。食宿自行安排。

(四)报到时每个团体需交报名费400元,超编运动员和只报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每人需交报名费80元。

十一、运动员资格审查及申诉

(一)各单位报名时要认真审核运动员参赛资格,严禁弄虚作假、严禁雇佣外省市运动员、严禁以大打小,否则,取消其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代表队的比赛资格,并进行全区通报。

(二)如果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有质疑,可向大会组委会提出申诉。申诉者必须于大会领队教练联席会议后到第二天8:00开赛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及理由、证据,并须缴申诉费500元。申诉内容涉及骨龄检查的,须交足额的骨龄检测费。申诉过程中的所有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三)比赛开始后,不再受理任何申诉。

十二、裁判员

(一)设裁判长1名,副裁判长2名,由内蒙古球类运动管理中心选派。

(二)参赛单位可选派1名裁判员(必须是二级以上)参加大会裁判工作,食宿、路费自理,酬金由承办单位提供。

(三)参赛单位选派的裁判员名单随同报名表一同报到承办单位,逾期不予接待。

(四)裁判长于赛前3天报到,裁判员于赛前2天报到,裁判员报到时必须携带裁判员等级证书。不符合要求和不按时报到者,不予接待。

十三、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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