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这一条款是否赋予法官太大的裁量权?如果受害人是已退休的人,残疾与否并不影响他的收入(退休工资),那么他是否就不能获得残疾赔偿金,或者只能获得经法官据此条“调整”后的残疾赔偿金?如果被告疏通了关系,是否意味着被害人只能获得象征性的赔偿?法官在这个问题上的裁量权到底有多大?有了这一条,弱势群体是否欲哭无泪?请高人老师指点。

这条法律规定的本义,是认为残疾赔偿金实质上还是要看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而不能机械地根据法律来判断。但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不会有法官按自己的判断去增多或减少残疾赔偿金,因为一方面,取证比较困难,也比较麻烦,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不会愿意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另外一方面,不明真相的群众太多,一旦这样判了,在利益受损的一方嘴里,这就是不公正的判决。没几个法官愿意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因为,按法律规定来判,稳当又不会出错,那他凭什么要帮别人去冒这种错案的风险。
顺便说一句,你只看到了“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从而减少残疾赔偿金的情况,却没有看到“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要增加残疾赔偿金的情况。
如果按你所说,前者的情况下被害人不应该减少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那是不是意味着后者的情况下,被害人也不应该增多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呢?
你的思路: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多或减少残疾赔偿金——法官会减少残疾赔偿金——法官会不公正地减少残疾赔偿金。。。。这是断章取义。追问

谢谢这位老师的解答,在我收到的回答中,你是比较理解了我的问题,解答很有针对性。但我的具体问题是,受害人已退休,残疾并不会导致他的退休金少拿,这是否应“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这一条,因对方是医疗机构,有专人打官司,法律资源比较多,是否会运用这一条来减少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谢谢!

追答

按你所说的情况,对方是有很大可能会提出这条理由的,不过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法官运用这条来减少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的情况。。。
理由上面说了,一般的法官都不会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除非是理由和证据非常充分,或者是对方托了很大的关系,不然判决结果通常都不会减少的。。。而且,如果对方的行为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的话,法官就更不会减少的。。因为通常的判案理念都是尽可能维护受害者的利益。
另外一方面,如果你的残疾等级不高的话,残疾赔偿金也没多少,法官不会去刻意减少这一项;如果残疾等级很高,在六级以上,那要考虑到受害者的日常生活等各方面都受影响,法官通常也不会减少这项。

追问

非常感谢老师的解答!受害人三级残疾,对方是医院,收集到的证据显示已改住院病历,但有明显的刮、涂痕迹。准备过节后就起诉,但就是对以上条款拿不准。主要是受害人已退休,即使胜诉其实际收入也不受影响,担心对方引用这一条款减少赔偿金。占用了你的时间,不好意思,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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