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参考资料来源:宁乡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我是说党员无故不到会参加选举‘致使不到法律规定的人数不能正常选举;我们有啥法律可以制裁他们’村支部换不了村主任还可以选吗‘’‘’
追答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像这种情况有哪条法律条文能解决这种问题‘’‘。法律上有权把他们在法定人数划出去;或者不算应到人数当中;急求、、、、谢谢
追答立即报乡镇政府和党委,由乡镇党委政府处理上报县市区组织部和纪律委,由他们上级单位按政纪党纪作出处分,当然这次选举就无法进行了,只能由上级部门重新监督下再次启动了。
追问只有这种方法吗、如果他们多次不到法律条文有不把这些人算到应到人数当中吗‘’谢谢
追答立刻,马上向上级部门报告,将这些目无法纪的的“党员”迅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作用。
追问上级部门也不太上心‘主要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如果多次不到可以不算应到人数当中吗;现在法律太欠缺啦、谁知内部组织书籍里面有着一条吗;
追答人数不到法定人数,选举不能进行,建议你先百度看看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组织法及共产党组织纪律处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