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的议员权利和义务

如题所述

议员的权利 议员除享有本国公民的法定权利以外﹐还享有由于议员身份而产生的某些特殊的权利。
西方国家宪法学家称之为“议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包括议员人身和言论两方面的特权﹐后来随着议会议员的职业化﹐又增加了领受物质报酬的权利。综合起来﹐议员的主要权利有以下3项﹕
非经议会批准不受逮捕或审判的权利 《美国宪法》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及妨害治安罪外﹐在各该院开会期间及往返于各该院的途中﹐不受逮捕。”《日本国宪法》也确认了议员享有不受逮捕的特权﹐但仅限于会议期间:“两议院议员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在国会会期中加以逮捕﹐会期前曾被逮捕的议员﹐如经议院要求﹐须在会期中予以释放。”对议员的这种特殊保障﹐通常不包括现行犯在内﹐这已成各国的通例。如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开会期间﹐非经其所属议院同意﹐不得因其犯有刑事罪或者轻罪而加以起诉或逮捕﹐但现行犯除外”。在议会内关于职务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诉的权利。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正式确认了议员在议会内演说及辩论的自由﹐以及议员在议会内的投票﹐在议院外不受任何法院或其它机关之弹劾或质问。《美国宪法》也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它地方受到质问。后来世界各国宪法或议会组织法﹐大多数都仿效英﹑美﹐作了类似的规定。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两议院之议员﹐在议院内所有演说﹑讨论或表决﹐院外不得追问其责任”。1958年《法国宪法》也规定:“任何议员均不得因履行职务时发表的意见或所投的票而被追诉﹑搜查﹑逮捕﹑拘禁或者审判。”各国宪法多把保障议员的言论自由和表决自由并列﹐其实二者还是有些区别的。保障议员的表决自由是绝对的﹐任何议员在议院内的表决绝对不应受到追究﹔至于对议员言论自由的保障﹐只能是相对的﹐因为言论自由本身就不是绝对的﹐公民如此﹐议员也如此。因此各个国家都接受“议员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的特权来进行侮辱与诽谤”这一原则。《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对议员言论自由的这个界限作了明确规定:“无论何时﹐议员不得因为本人在联邦议院或者在联邦议院委员会所投的票或者所发表的意见而在法律上或者职务上被追诉﹐或者在联邦议院外被追查责任。此规定不适用于诽谤性的侮辱”。领受物质报酬和免费使用交通工具的权利。在英国等级会议时期﹐议员只是某个等级的代表﹐他们的报酬和旅费﹐由领主﹑贵族或选区的选民负担﹐而不由国库支付。后来由于议员的职业化﹐于是就产生了由国库支付议员薪俸和旅费的要求。英国上院议员除大法官和法官贵族以外﹐都不给固定报酬﹔下院议员从1911年起开始实行年薪制度﹐除已兼政府有薪金职务的议员以外﹐一般议员每年都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年薪。美国则从1787年起就实行议员领取报酬的制度﹐宪法规定﹐“参议员与众议员得接受应由法律规定并由合众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的报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议员有领取适当的可以保证其独立性的报酬的权利。他们有免费使用所有国有交通工具的权利”。还规定议员有为准备竞选而请求休假的权利。
议员的义务 主要有﹕出席所属议院会议。这既是议员的权利﹐同时也是议员的义务。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由于各政党议员出席情况与议案是否通过﹑信任投票的结果关系甚大﹐因此各政党都要求本党议员在表决重要议案时不得缺席﹐以免影响表决结果。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有的由于开会法定人数定额较高﹐因此也很重视议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如《美国宪法》规定:“每院议员的过半数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得授权按每院规定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1924年《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对议员出席会议的要求最为严格﹐宪法规定“议员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有两个月不出席会议者﹐丧失其议员之资格”。有的国家宪法要求议员在参加特定会议或处理特定事项时作效忠宣誓﹐如《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独自拥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在实行代议制的国家﹐议员一般都不必承担接受本选区选民监督的义务﹐因为从1791年法国制定第一部宪法起﹐就确立了“选区不得给予议员以任何委托”的原则﹐此项原则至今仍为许多国家所确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明确规定﹐联邦议院的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委托和指示的约束﹐只服从自己的良心。”1958年《法国宪法》也规定﹕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议会议员的投票是属于个人的”。《意大利宪法》规定:“议会的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并在履行其职务时不受强制性命令之拘束。”这些规定强调了议员发言和投票的自由﹐但同时也就否定了选区选民对他们选出的议员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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