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1-05-13
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对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被遗弃的婴儿,公安机关都应根据其监护人的申报,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一)婴儿出生入户登记:婴儿出生入户登记必须随父或随母入户。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办理。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婚生婴儿、非婚生婴儿委员会均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接生人员出具的证明(签字捺指纹)、出生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签字盖章),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和派出所负责人签字后予以登记入户。(所需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证明;特殊原因所需材料:(1)婴儿父或母申请书(2)父或母户口簿及身份证(3)接生人员出具的证明(签字捺指纹)(4)出生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签字盖章)(5)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需要三份的问话笔录)材料派出所负责人签字。(超过14周岁以上的申报出生登记一定要严格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期限是二十个工作日。材料齐全当场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