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项目,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必要时,依据人事代理合同项目需要,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履历表、聘用合同、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须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交人事代理申请书;
必要时,依据人事代理合同项目需要,还应提供辞职、辞退、解聘、应聘、自费出国留学、身份证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存档单位办理社会保险须知: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必须同时办理。
单位办理开户时所须提供的材料:
1、 企业单位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A4纸复印件1份。
2、 集体委托存档人事代理协议书。
3、 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初次开户单位由人才社保办理开户后颁发此证)。
4、 与银行签订的付款授权书A4纸复印件2份(参统单位按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开户名称先到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办理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5、 参保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
未参加过保险的本市城镇职工需提供18位号码的身份证(或18位号码的户口本)复印件1份、存档卡原件、近期免冠同底1寸彩照2张并通过相关程序报盘;已参加过保险的本市城镇职工需提供转移证明、医疗蓝本及存档卡原件。
6、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材料:单位自建方案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
签订协议书,填写相应的表格(如:登记表、基数表等),均加盖公章。
参考资料: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北京市政府-存档单位办理社会保险须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