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诉讼超过了申请劳动监察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应该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关于补缴补办社会保险,由于起诉法院后,历经十年之后2014年9月省高院判决,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应该在2005年9月之前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 按照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等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劳动者所主张的该项请求,其应向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但是,我去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劳动监察要求单位补缴补办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时,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说我已经超过了两年的申请时效,不能受理!请问:1、诉讼期间是否影响劳动监察申请的两年申请时效?2、劳动行政部门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我的劳动监察申请是否正确合法?3、请问专家我该怎么进行维权?谢谢您!请在百忙之中给予帮助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