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原则的对无过错原则的理解

如题所述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民事归责原则的一种,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是因为工业化急剧膨胀,发生了大量工业事故产生。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更好的办法便应运而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两者是相对应而又并列的制度,它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它是主要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归责 侵权行为 过错
正文: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归责原则,其核心是不问过错,判断标准不在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而在于是否有损害发生,法律对这种损害是否有特别规定。它实际上是以法律规定作为标准。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如果法律做了这样一个规定,那么这时有损害就有赔偿,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行为的要件、损害的要件和因果关系的要件,有没有过错不考虑。换句话说,就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法律有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行为人举证的内容是损害是由受害人的原因引起的,这个原因一般来说是故意。而“过错推定原则”其实还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就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过错的有无是一个根本问题。只不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用推定的方式,受害人可以不必对被告的过错举证,只要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被告举证内容是证明自己无过错。
侵权行为责任原则主要有三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种,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这是无过错责任中是最重要的,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发生的损害结果,而不是过错的考虑”,即是有损害就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在这个前提下,只有确定了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才可以说无论有无过错责任或者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标准。第二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该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情况有四种。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不问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所谓高度危险作业,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依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3、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体现。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是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它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的发生的结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这个因果关系的紧密度也是判断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的依据。第四: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原则有着很多显著的区别,例如在举证责任和举证方式上,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无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推定过错责任虽然也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是两都有着很大的区别,推定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如果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那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由此而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则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由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而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均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其次应该注意到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虽有一定的相似,但两者是不同的两种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这与过错责任原则有点相似:而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这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就很相似了,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第一,从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增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第二,从责任的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本质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社会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也有可能免于承担责任,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这也是因为两者的性质的不同,一个是分配损失为,一个是过错补偿。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它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确立无过错原则与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宗旨是契合的:首先,由于现代工业生产不可避免会带来污染,受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很难证明污染单位有无过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减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其次,受害方对于他们的对手来说往往处于势单力薄、孤立无援的境地,如果仅仅依靠他们自己的力量往往无法与对方相抗衡,只有将法律保护的天平向受害人方面倾斜,才能体现社会公平。第三,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强化环境主体的法律责任感,促进其履行环保法律义务,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定要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不能随意变换他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更为严格的责任,但是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因此只有把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正确区分开来,做到罚与其责任相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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