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没有违反合同上任何一条规定,却遭到私企以请假为由而解聘(本人当月请假2天,有医院证明),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人是属于不满六个月的)。但是私企又说了:“你在试用期(2个月)不应赔偿”。按照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人是属于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现工作时间为一个月零14天)。问过律师了说私企所说的两个月的试用期是违反劳动法是不成立的。现接到私企开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内容如下:“甲,乙双方自2012年6月1日协商一致签订的至年底劳动合同,现乙方张三因离职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其他相关事宜按《员工手册》中条款执行。”我就纳闷了,明明是甲方无理由解除合同,为什么要写是由于乙方的原因呢?(此份协议我还没有签字,甲方已经盖章了。)找到劳动保障处被告知牵涉赔偿的事他不管,得去法院起诉。我算过了,起诉所花的钱远远多过半个月工资,我该怎么办?请大家帮帮忙!提出点可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