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当判断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时,应当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唯一依据。

是否正确

不正确,属于法官按规定的原则自由裁量权判定。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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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19
楼主你好,
1,是不正确
2,(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类似商品的定义,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以《国际分类表》为参考,结合产品的实际用途,《分类表》不是唯一的依据)
希望能帮到楼主,
谢谢采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9-01
不正确 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类似商品的定义,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以《国际分类表》为参考,结合产品的实际用途,《分类表》不是唯一的依据) 希望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7-24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知行字第37号通知书中做出过这样的论述: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商标授权确权和侵权判定过程中,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相关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并非作相关商品物理属性的比较,而主要考虑商标能否共存……,避免来源混淆是商品类似关系判断时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审理商标授权案件时,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两个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商品和服务的项目更新和市场交易情况不断变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商标异议、争议是有别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制度设置,承载不同的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在这些环节中,如果还立足于维护一致性和稳定性,而不考虑实际情况和个案因素,则背离了制度设置的目的和功能。因此,在商标异议、争议……中进行商品类似关系判断时,不能机械、简单地以《区分表》为依据或标准,而应当考虑更多实际要素,结合个案的情况进行认定。
第4个回答  2012-07-19
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