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他们公司让签劳动合同,上面的薪资待遇“按甲方(公司)薪资制度付给乙方(员工)”就没有了,及其简单。并且没有付甲方薪资制度表。上面没有标明每天的工作时间,也没有写工作制度、节假日休假等时间。还写了。“如果乙方无故解约,应支付给甲方每月平均工资*剩余月数,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如违反甲方利益,乙方应支付甲方一万元赔偿金。我的朋友是搞理疗的,看了合同上的这些内容,我们都盲目了,这个对乙方是完全没有保障的合同。并且不知道签了以后这份合同是否合法,签了是否具备法律效益!所有请相关法律人事给与帮助,谢谢大家咯,给个建议,这个合同怎么签,谢谢!
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长的,属于无效合同,签了不具备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