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间的问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超出了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但最终签订了合同。就招投标的合规性来说,这种行为是不是不合规,对招标人是否有风险?

签订合同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间,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瑕疵,本身风险不大,但一定要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招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在其他方面再出问题,逾期问题也会被人一并追究。追问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定标前有过澄清备忘,有一项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未包含备用金。根据投标原则及评标专家组意见,双方确认,本项目的合同价仍未投标报价,单其中其中包含备用金50,000元。投标人承诺:签订合同时合同价为投标报价(含备用金50,000元)的前提下,投标人重新调整清单项目单价。这是不是算就投标报价进行的谈判?是否会增加上面那个问题的风险?谢谢

追答

仅仅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尚无法判断有关备用金50000元的约定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这要根据整个合同标的、其他人的投标情况等综合判断。如果50000元的调整对招标结果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个风险较大。这一问题主要不是时间问题,而是改变招标条件和标书的问题,得慎重。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2-03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性质和招标人、投标人毁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具体的规定。
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投标人的一种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招标人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方毁标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投标人的一种承诺,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于,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任何一方毁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