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超出了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但最终签订了合同。就招投标的合规性来说,这种行为是不是不合规,对招标人是否有风险?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定标前有过澄清备忘,有一项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未包含备用金。根据投标原则及评标专家组意见,双方确认,本项目的合同价仍未投标报价,单其中其中包含备用金50,000元。投标人承诺:签订合同时合同价为投标报价(含备用金50,000元)的前提下,投标人重新调整清单项目单价。这是不是算就投标报价进行的谈判?是否会增加上面那个问题的风险?谢谢
追答仅仅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尚无法判断有关备用金50000元的约定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这要根据整个合同标的、其他人的投标情况等综合判断。如果50000元的调整对招标结果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个风险较大。这一问题主要不是时间问题,而是改变招标条件和标书的问题,得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