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我与别人合伙进了3800张盗版光盘卖了200张,公安给我们定了刑法217条的罪。 请问这个合理吗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罪名是侵犯著作权罪,其着重点在于打击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该条在客观上主要是指复制、出版、制作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与你所讲的情况不符,因你们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非法物的行为,而没有复制、出版、制作行为,故不能以该条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罪名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犯罪构成则与你们的行为相同,即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的复制品而销售,触犯此罪名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你所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就本罪的个人数额巨大也明确为10万元,因此,如果你们销售的违法所得没有达到该数额,就不构成犯罪,但可予以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8-04
你好
你在明知是盗版光盘的前提下,仍然购买用于销售牟利,应当是《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而不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