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组织人在农村给人修房,在吊车吊楼板的时候,因链子开缝,楼板滑落砸伤一人,这个责任怎么划分?急!

包公头可能没有施工资质,安全设施也不到位,吊车手续全,吊车是房东雇来的,房东和包工头之间可能是承包制。请问,包工头有没有责任?如果有他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另这链子是吊车司机借别人的,这个给借链子的人有没有责任?吊车司机应该负哪些责任?吊车司机和包工头只存在配合施工的条件,没有直接经济利益!

  这个问题是有些复杂。假定:1、受伤的人包工头雇来的,既不是房东家人,也不是房东雇来的人;2、包工头没有以单位名义雇人,而是以个人名义自行雇人。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由于涉及到人身伤害问题,具体还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雇佣关系。一个是包工头与帮工(假定的伤者)的雇佣关系 ;另一个是房东与吊车司机的雇佣关系。
  从前一个雇佣关系来看,应当适用第十一条,房东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从后一个雇佣关系来看,要看吊车司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在一定程度上,吊车司机也算是专业人员,他对现场作业应当从专业角度尽到审慎、尽职的义务,即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确保安全作业,包括设施完备、人员安全等等。如果由于吊车司机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并且他的失职与事故的发生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可以认定他存在重大过失。如果他确实存在重大过失,依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他应当与雇主(即房东)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确实不能认定吊车司机有重大过失,当然他也不会故意,致人伤害还是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伤者来说,他可以要求房东、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在能够证明吊车司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还可以要求吊车司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借链子的人,除非能证明他故意用劣质产品来制造事故,否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分清责任主体以后,另一个问题是责任分配问题,即在共同向伤者进行赔偿后,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应如何分担损失的问题。按照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房东、包工头(及可能存在重大过失的吊车司机)都有过错,特别是在房东和包工头之间,很难说谁的过错更大、责任更大,如果确实分不清谁的责任大小,就按同等责任分配。至于吊车司机,一般认为他即便有过错(重大过失),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应超过房东和包工头。因此,如果是房东和包工头两人承担责任,则各人50%;如果能追究到吊车司机,大致可以由房东、包工头、吊车司机按40%、40%、20%或者45%、45%、10%的比例分摊。当然,如果另有情况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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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20
起重工责任,如果没有起重,那就是司机,但是按道理的话不该司机,按法律确实有责任,十不吊的一条,没有思索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第2个回答  2012-07-25
包工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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