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看我国的有关法律就会发现,从根本大法《宪法》开始,到部门法,土地都只有两种所有权方式:村集体所有和国有。个人没有所有权。作为村集体里的一员,能够受法律保护的土地只剩两个方面:一是登记在“承包合同”里的耕地和林地;二是居住的宅基地。至于承包别人的土地从事经营活动,属于另案,与此无关。就是说,你开荒的土地是村里的,不管那土地是废弃砖瓦窑还是荒坡地,都属于村里所有(为了好理解,你可以当作是具有村委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身份的人所有就可以了),在这种现实下,如果是国家项目征地,村干部又不想与你争利,通常补偿是按照该土地连续三年实际用途来补偿,比如近三年都是种植农作物,就按农用地里的耕地补偿,补偿标准算得上是比较高的一种,补偿款归你户拥有。此补偿与承包合同无关,是按实际地类补偿。如果村里要争利,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就是村干部的),从法理上是靠谱的,补偿款归村里。你户得不到。这种情况下,你户只能得到青苗补偿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比如简易看守棚之类),以及有些村把补偿款分到每一户的平均部分。如果本身是村里要占用,就要看你户能不能顶住村干部的压力,顶住就有补偿,实际村级建设限于财力,补偿也不可能多,只是有点补偿算是心理有点安慰。顶不住自然没有补偿,都是用于支援家乡建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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