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台风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我们这里刮了一场台风,施工单位的临建被刮倒了很多。台风过后,施工单位给建设单位上报损失,让确认量。请问,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我在建设单位上班,如果我确认了量,是否意味着要对其进行赔偿?如果我不想确认量,那么我用什么理由来应付他们?(还有一点,施工单位只是把临建做好,还没有正式开工。)

首先看合同如何约定,一般来说台风应该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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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

世界各国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条件,中国民法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凡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已尽其应尽责任仍未能避免债务不履行或财物毁损时,可不负赔偿责任。

但不可抗力发生在债务迟延之后时,债务人仍应负责。不可抗力是相对而言的,随着科技的发达,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

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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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20
根据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谁的设备,谁的设施,谁的机械,谁的人员,谁负责,那么现场的临建损毁,属于施工方的,应该是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如果有用于工程的材料上的损失,则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相关的损害,施工单位投保了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而且现在这年头,没有保险,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都办不下来,保险应该是有的。所以走保险公司的路子。
第2个回答  2013-12-01
这个事情施工单位提出来,就说明你们那施工单位很2的,当然是他们施工单位自己承担了,他们没有做好防台措施,不被安检站罚款,追究他们责任就很地道了,他们还找建设单位?傻帽的施工单位
第3个回答  2013-12-01
台风为不可抗力,应有使用单位承担,是他们招投标时应该考虑的风险。假如搭设有问题,可以找原搭设单位索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12-01
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有无上保险?若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