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婚姻法解释(三)中的孳息?

如题所述

首先看法条和名词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增值是指物或权利在价值上的提升。
这个案例的焦点在于:个人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房租是法定孳息还是基于投资行为产生的共同经营收入。一种观点认为租金是因行使物权产生的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基于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所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归个人所有。一种观点认为因房屋出租需要选择承租人;租金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需要双方进行协商,所以产生的收益应为共同经营收入。
个人同意第一种观点:1.首先,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于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的,称为直接投资;将货币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称为间接投资。与孳息相比投资收益本身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是智慧与力量的结合。显然婚后出租房屋的行为并不符合投资的要求,只是选一个承租人签一份模板合同就可以了,收益在合同期内是固定不变的。2.法定孳息是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的,这种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房租就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他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所以,个人认为婚前房产的房租所得应该属于法定孳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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