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法院和第一中级法院最后判决脚踝骨骨折被告索赔173243.45元。原告又继续上诉要求赔偿160017.31元

本起案件本人是被告,2011年4月3日驾车两辆车相撞。对方没有商业保险和交强险,我是全险。最后交通队责任认定是五五责。造成一名伤者。伤者女,年龄55岁。伤者在天津解放军四六四的的诊断是,左踝骨骨折脱位(内踝及腓骨下1/3骨折),还有左踝骨皮肤擦伤!但是伤者称因为四六四,没有医治能力要求转到天津医院。期间我们多次联络伤者,要求探望,伤者屡次拒绝。伤者的医疗过程都是单方面进行的。我不了解伤者用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之前本人车辆一直在交通队扣留,提不出来。本人车辆提出后。伤者于2011年12月起诉。在2012年5月10日最终判决赔偿伤者173243.45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本人要求法院复印伤者相关的医疗诊断报告,还有伤者的CT片子。法院没有提供复印,法官说CT片子,只是个说明,不作为证据,因为医院还要收回,本院不能提供!我说等伤者用的时候我再归还。法院都没有采纳!所以本人无法了解伤者住院时限。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只开了询问厅,没有开合议庭,也没有问是否还能提供其他证据。4号开庭法律文书上的结案日期是10号。本人是先签的执行书,之后才拿到二审的法律文书!寄出的法律文书没有收到责任在谁?在执行程序不当的情况下,产生的2527元的执行费就应该我负担?无奈,只好跟执行法官协调。由于经济的原因。提前给条件不具备,我可以用伤者的医药费收据到保险报销,然后给到伤者。我也是很配合法院的。执行官说那找你一审的审判法官要医药费的复印件。我第一次给南开法院的审判法官打电话时,一开始我说明原因。法官答应给我复印,她说你找书记员,她就给你复印。转天我给书记员打电话,书记员跟法官统一口径,都说,等你把钱提前给完伤者,再给你医疗复印件。当我问道法官时,我说,您一开始不说给我医药费的复印材料吗?法官说,我不了解复印的程序。就这样,不停的商讨,在我的恳求下,最后给我复印了伤者的复印件。我复印完,在看伤者的诊断报告时发现,伤者在天津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上面写到,颈椎曲度反弓,符合颈椎病。在天津解放军464医院X线诊断报告双膝退行性关节病。伤者原告诉讼的理由和事实是:事故造成原告左踝骨骨折,关节脱位及双膝,颈腰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可是像伤者的颈椎病和关节炎这样慢性病不是事故造成的。法院为什么要认呢!是看不见还是怎样?而且解放军464医院我也问了,像原告这样的脚踝骨骨折,可以医治。但是伤者为什么转院呢?伤者其它部位的诊断报告在法院的卷宗我没有看到。并且伤者的医疗费等相关检查报告不全,保险公司不认,不能报保险。2012年7月25日拿到南开法院的传票,伤者原告以需要伤残鉴定为由,再次起诉,赔偿用共160017.31元。我还没有看见伤者的伤残鉴定报告。因为再去年2011年6月27日伤者的出院记录中写到一点,左足背动脉搏可及,左足感无明显异常。出院医治,继续住院康复功能训练。到2012年5月4日二审开庭,原告的哥哥称伤者还没出院。从头到位都是伤者的哥哥代理,还有伤者雇佣的律师一同出庭,原告律师是以把客户的利益放在最前,而后才考虑是律师所赚取的佣金,我不得不赞叹伤者聘请的律师职业素养之高。伤者的脚踝骨折是自己横穿马路,躲避车辆,用自己的自行车砸的,当是伤者是坐在地上的。脚踝骨骨折赔偿要30多万,看着眼晕,我怀疑伤者有过度医疗,小伤大养或一伤多治久养的嫌疑,但是我该怎么才能揭发,还原事实真相啊?谢谢大家!

按理说你只管治脚就对了,那些应该是先前的,主要就是它的律师没有什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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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27
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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