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地国土资源局违规操作,将甲某改制后工厂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土地证过户给某乙房地产开发商(其中办理过程中甲并未到场,以及未提供公章等),甲后得知后想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国土资源局。法院不予立案,并且不出示不予立案的手续,让甲起诉当地人民政府,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在对此案件立案前是否对当事人甲有调查权?如果土管局所发放的土地证上有当地人民政府加盖的土地登记专用章,行政主体应该是谁,是否应该将起诉对象转为当地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