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29条的性质,特征以及合法性

它的依据是《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29条,“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该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有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请根据法学基本理论和上述规定,试分析该告示的性质,特征以及合法性。
有些忘记打了,开头加多一段:宾馆酒楼等场所都竖有“请勿自带酒水”等告示。

告示的性质算是明示告知,因为在《行业规范》中的约定是“可以”,也就是说,饭店可以,也能不可以。需要提前告诉顾客。

顾客进到了饭店,看到了这样的告示,顾客可以选择不同意,转身走人,如果顾客选择继续进店消费,那么就能被视为同意了饭店提出的要求。

因此,可以说,饭店的告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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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19
“请勿自带酒水”等告示性质就是酒店的格式条款。其主要特征该条款是由合同一方事先单方面拟定好未与消费者协商。其依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是行业规定,其29条的规定与你所提的多部法律相冲突,应该没有效力,不能作为其有效依据。
消费者和酒店的关系就是合同法律关系,受合同法调整。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根据你所列的法律条文,可以断定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