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的两种情况! 急急急!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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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规定,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不同会使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融资租入设备一台,设备采购价值120万元,另支付安装费15万元,调试过程中发生收入30万元、生产成本20万元。经计算,该机床在租赁期间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115万元。
则未确认融资费用=120-115=5(万元),
调试收入应缴增值税=30×3%=0.9(万元),
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9×(7%+3%)=0.09(万元),
调试期间收支差额=30-20-0.9-0.09=9.01(万元),
会计入账价值=115+30-9.01=135.99(万元),
计税基础=120+15=135(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35.99-135=0.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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