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时效为一年,撤销权消灭的情况是,如果当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分析
如果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对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时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在案件起诉之后的一年有效期之内,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则无法行使撤销权。除了规定的时效之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在知晓之后放弃撤销权,如果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视作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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