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了,现在省工商局说卫生厅去年下发文件:医院不用到工商注册了。这个文件在哪里能找到?为什么区工商局说必须办理?到底需不需要办呢?求助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
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二、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所从事的即不是工业也不是商业活动,把凡是营利的都认定为“工商户”是错误的。
其次,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是最权威的划分社会经济活动类别的依据,是将个体医疗机构划分在Q类“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而不是个体工商户类别。
再次,个体医疗机构更不是“企业法人”,引用《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来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营业执照,其主体都是错误的。
所以,依据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的有关法律来约束个体医疗机构是错误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营业执照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
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二、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扩展资料:
办理方法
办理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资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
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执照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
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二、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扩展资料:
营业执照申请流程如下:
1、携带身份证和房产证;
2、到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
3、准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4、带着核准书和上述文件到工商局办理执照;
5、与工商局约定时间或等电话通知领取执照。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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