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事交谈中,因我表示对这项依据不能接受,竟还被人事人身攻击,非常气愤的,人事怎么可以这样说话,真的是很欺负人,所以决定仲裁讨个说法。
请有经验的告诉我,打酱油的跳过吧。
1,有关领导试用期对我的评分,仲裁会接受这项依据吗?评分内容大致是上班QQ啦,工作不及时完成啦等欲加之罪。
2,这类试用期的辞退,仲裁胜算有多大?
3,仲裁中会遇到什么问题?如公司会使出什么手段?
补充下:人事提出的辞退依据是:一张试用期考核评分,即部门领导和同事的打分。
难道试用期的员工不受劳动法保护?公司说不合格就可以,不需要任何说明和证据?
追答劳动合法中: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