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企上班,社保由外服代缴。上班期间连续21个月外服未给缴纳社保,这期间个人和公司的社保金照常打给外服的,但外服未交。若去找劳动仲裁,外服和公司分别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赔偿?未交社保是07年8月至09年4月。若2年期限的话,现在是不是过了仲裁期限了?问过12333,说是上海出了居转户政策以后,就不给补交社保了。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多少赔偿?
已经确认过,上海的政策是居住证人员的社保不能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