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承包方)于2008年3月10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期为八个月。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使用砂地点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d,向业主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工程进行了一个月后,业主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一个月。承包商亦口头答应。恢复施工后不久,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20日-24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故障;6月8日-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3日-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针对上述两次停工,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要求顺延工期共42d。
问题:
1.该工程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3.上述事件中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