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帮忙解答一下这道造价案例分析题,谢谢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承包方)于2008年3月10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期为八个月。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使用砂地点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d,向业主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工程进行了一个月后,业主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一个月。承包商亦口头答应。恢复施工后不久,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20日-24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故障;6月8日-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3日-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针对上述两次停工,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要求顺延工期共42d。
问题:
1.该工程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3.上述事件中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说明原因。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3.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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