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45岁,初中文化,农民 2005年7月8日上午8时,张某携带异艾氏剂杀虫药和喷雾器等作业工具等到承包的果园杀虫,并在园栅栏几处悬挂了“已打杀虫药、有毒,偷食后果自负!”的警示牌。上午11时许,张某在对较近处的果树进行喷洒作业后,由于风向有所变化,就准备到上风处的果园东南方向作业,此时(正值小学中午放学的时间)看到自己的10岁小儿子张爽领着五个同学到果园里来玩,便告诫“不要摘果子,这一片打药啦,有毒……,不要玩火烧了自己、园子,危险……”等后离去继续作业。 中午12时许,张爽等几人在没有打药的草丛中抓到十多只蝗虫,便商议“烧来吃吃。”张爽在张某配药不远处搁置的外衣服口袋内,找到打火机后,几人找来树枝等杂物点火烤蝗虫,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支架,便将两只已经用过的农药瓶当做支架。烤蝗虫时,他们发现药瓶口偶尔会喷出烟来,感到很有意思,便到看守果园草棚边找到数只已经用过的药瓶逐一烤着试验,不久几人便中毒倒地。其中一个没有参与“烧烤”的孩子将张某喊回来后急速将中毒的四个孩子送到镇卫生院,虽经过抢救但中毒较深的孩子二人死亡,其子张爽和其他一个孩子抢救及时,在住院数天后痊愈。 问:二名孩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有,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分别说明理由。注意:如果认为无因果关系,无需回答第二问。
第二问 构成过失犯罪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