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题 求解

被告人:张某,男,45岁,初中文化,农民 2005年7月8日上午8时,张某携带异艾氏剂杀虫药和喷雾器等作业工具等到承包的果园杀虫,并在园栅栏几处悬挂了“已打杀虫药、有毒,偷食后果自负!”的警示牌。上午11时许,张某在对较近处的果树进行喷洒作业后,由于风向有所变化,就准备到上风处的果园东南方向作业,此时(正值小学中午放学的时间)看到自己的10岁小儿子张爽领着五个同学到果园里来玩,便告诫“不要摘果子,这一片打药啦,有毒……,不要玩火烧了自己、园子,危险……”等后离去继续作业。 中午12时许,张爽等几人在没有打药的草丛中抓到十多只蝗虫,便商议“烧来吃吃。”张爽在张某配药不远处搁置的外衣服口袋内,找到打火机后,几人找来树枝等杂物点火烤蝗虫,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支架,便将两只已经用过的农药瓶当做支架。烤蝗虫时,他们发现药瓶口偶尔会喷出烟来,感到很有意思,便到看守果园草棚边找到数只已经用过的药瓶逐一烤着试验,不久几人便中毒倒地。其中一个没有参与“烧烤”的孩子将张某喊回来后急速将中毒的四个孩子送到镇卫生院,虽经过抢救但中毒较深的孩子二人死亡,其子张爽和其他一个孩子抢救及时,在住院数天后痊愈。 问:二名孩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有,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分别说明理由。注意:如果认为无因果关系,无需回答第二问。

第二问 构成过失犯罪么?

1、张某具有做好废弃物处理的义务,存在过错;
2、由于张某的过错,导致中毒事故的发生,即二名孩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张某应当按照《刑法》第233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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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20
第一题: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二题:
1、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第2个回答  2012-10-20
1、构成过致人死亡罪,因为张某明知自己没有处理后农药瓶的后果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造成他人死亡。
2、但是张某已经善意提醒,受害人本身也有重大过失,犯罪情节轻微,量刑是可以考虑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