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局电话号码拜托了各位 谢谢

如题所述

洛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信息 (一)洛阳劳动局 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局属单位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保密(印鉴管理)、机要、档案、督查催办、会务、财务、接待、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管理及其网络建设的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管理局属国有资产。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电话:63296350 (二)洛阳劳动局 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电话:63296368 (三)洛阳劳动局 劳动保障监察科 拟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对县(市)区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本市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工作;指导、参与全市劳动保障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跨地区违法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本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书面材料审查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洛阳劳动局 电话:63226721 (四)劳动就业科 拟定全市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拟定就业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就业资金使用方向。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失业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则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市就业经费的使用方案、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境外人员入我市就业和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本市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拟定失业人员、企业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规划及政策;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费率确定办法、失业保险费征缴政策、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和申领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批发放、年检和管理;对全市居民就业状况予以认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新型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税费减免的认定、发放、年检和审核,拟定劳动就业登记备案、失业登记实施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规划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拟定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规则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公益性岗位困难就业群体的安置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落实;审批就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和职介补贴,拟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电话:63296302 (五)职业技能开发科 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制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并负责落实;负责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培训、持证上岗工作。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拟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管理全市职业资格证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负责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和市级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负责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组织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推荐工作。 电话:63296377 (六)劳动工资科 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依据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整政策、措施及分配基本规则,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和全面推行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和统计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公报及发展预测报告。做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核工作。研究制定洛阳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和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工作的政策,配合市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电话:63296376 (七)劳动仲裁信访科(挂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与企业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共同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协调机制;建立仲裁员培训制度,负责全市劳动仲裁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处理在市本级注册企业和实行垂直管理行业系统及跨市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全市重大、疑难劳动保障争议案件;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处理与劳动保障有关的信访案件。拟定完善劳动保障信访有关制度、规则;制定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 电话:63296372 (八)养老保险科 拟定全市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县(市)区、行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确保全市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社会化按时足额发放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办理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负责职工身份、年龄变更、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认定工作;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电话:63296378 63296399 (九)医疗工伤保险科 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提出认定定点医院、药店的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定点医院、药店资格证书的发放、撤销、考核;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拟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办法及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负责制定本市劳动鉴定的政策及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医疗保险工作。 电话:63296370 (十)法制和基金监督科 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组织起草、修订、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工作;拟定依法行政规则并实施执法监督;负责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和上报;处理局机关行政法律事务,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协助做好行政应诉、行政答辩工作;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宣传工作。 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方面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企业年金、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提出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意见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洛阳劳动局 电话:6329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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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12
洛阳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电话号码
第2个回答  2017-11-16
查找档案资料在什么地方。
第3个回答  2014-07-13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公司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随时辞职,不受合同提前一个月的约定。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并且你还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