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冒顶交通事故如何处罚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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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顶包”问题的剖析》
2012年12月11日 11:08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陈剑 赵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惠民政策的不断升级,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平常百姓家庭。而作为群众主要交通工具的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两轮摩托车不断增加,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增大了,驾驶员也在想方设法逃避责任的追究和法律的制裁。近年来,交通肇事贿买“顶包”案开始频繁显现,这种现象严重干扰了事故处理的公平性,给事故案件的办理带来很多麻烦。  什么是交通事故后顶包?最为常见的就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让其他人来顶替事故发生时的实际车辆驾驶人等现象。  一、顶包案的特点  1、过程隐蔽,难以发现。在交通肇事顶包案中,由于案发现场很少有与肇事者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出现,发生事故后的活动空间大。不论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当即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都会迅速与顶包人联系。在这一时间段,肇事人有时间进行与顶包有关的活动,如有的在事故发生后当场在车内调换座位;有的打电话找到顶替者,与顶替者串供后离开事故现场;有的趁无目击者或目击者不备之机离开现场,与相关人员串通后再由顶替者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出现,等等。  2、形式多样,利益关联。交通肇事顶包在实践中大多表现为:年长者替年幼者,无职务者替有职务者,无公职人员替有公职人员,司机替老板,下属替领导,有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替无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等等。顶包者或是基于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基于亲情、友情等情感关系,或基于钱物关系等诱因而顶包,被顶包者多是基于保公职、保职务、骗保等原因让他人顶包。  3、角色各异,多种违法行为交织。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的行为中有肇事人的违法行为,有顶包人的违法行为,甚至还有作伪证人的违法行为,骗保人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均出现在交通肇事顶包案发生过程中,顶包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侦察难度。  二、顶包案发生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绝大多数交通肇事顶包案的发生,都与缺乏法制教育,法制理念薄弱有关。部分顶包案的当事人认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不会被收监,直接导致了交通肇事者的侥幸心理的产生。  2、公职人员保留公职。根据现行法律以及政策的规定,判处过刑罚的人员将被开除公职,所以公职人员肇事可能构成犯罪的,为保住公职,会积极寻求他人顶罪。  3、逃避刑事责任。酒驾入刑以前,大部分顶包案件多是以一个人顶替另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因毕竟还是有人承担牢狱之灾,顶包的成本较高。但酒驾入刑后,顶包者基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以不饮酒者顶替肇事的饮酒者渐呈多发态势。  4、骗保。多出现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有可能会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或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顶包案的常见形式  一是移花接木。因驾驶人自己没有驾驶证或者没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他们将别人合法的驾驶证上的照片取下,换上自己的照片,其它的地方都不做改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或者交通检查时,就以被伪造的驾驶证人的名义向交警部门提供情况。  案例:2011年11月19日11时许,重庆奉节县康乐镇平皋村村民吴洪某某驾驶牌号为陕GCA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石泉县熨斗镇瓦子沟村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熨斗镇瓦子沟村村民吴某某驾驶的陕GT9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处警民警向其询问事故情况时,吴某某出示了名叫谢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系重庆市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民警在处警中,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做比对,未发现任何问题(驾驶证所属信息与网上信息相符),但该驾驶证封皮有拆封现象,民警心存疑虑,随登陆重庆市人口管理系统查询驾驶证上谢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现网上谢某某的户籍信息提供的照片与自称谢某某的吴某某不符,民警通过电话联系“谢某某”进一步查实,这个名叫“谢某某”的人,终于交代其名叫吴某某,跟真正的谢某某是同乡,向民警出示的驾驶证系几年前他从谢某某那偷来的,偷来后将谢某某的照片取下,换上自己的照片。民警又通过网上关联项目查询发现,吴某某不仅无机动车驾驶证,而且还是因抢劫负案逃犯的网上通缉要犯。在网上比对的同时,重庆市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也相继报警。重庆警方立即与石泉交警大队联系,在石泉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将其抓获。
 二是偷梁换柱。因其它利益和亲情、友情、爱情等方面的原因而发生顶替。  1、因其它利益方面的原因而顶替的,肇事驾驶人通常处于社会的中上层,尤其是公务员或者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为多,在其所在地方,属于有头有脸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物。他们一般不是为了骗取保险,也不在乎花钱多少,他们找人顶替的原因,只是为了避免造成其在政治上或者社会上的负面影响。  案例:2012年3月18日21时40分许,石泉交警大队事故股接110指令:在石泉县城东新桥路与环北路延伸段交岔路口处,一辆白色越野车与一行人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民警通过摸排走访,细致梳理、最终锁定肇事车辆,并将肇事车辆查获。该肇事车系我县一民营企业单位用车,通过调取当晚管控路段的监控画面,证实肇事司机系该企业副总经理,但当民警进一步核实时,该单位员工及肇事司机家属对是谁驾驶肇事车都支支吾吾,不予回答。由于事发当晚,“无法正常联系”肇事车驾驶员陈某,民警经过向家属宣讲法规政策,其家属也答应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并承诺于次日将肇事司机送石泉交警大队归案。次日,一名叫郑某的男子来到事故股,自称其当晚驾驶白色越野车肇事后逃逸。因当晚监控录像已拍摄出肇事司机相貌特征,在证据面前郑某不得不承认,自己与陈某系上下级,平日较为密切,因陈某系单位副总,其父又是本县知名人士,单位更是石泉县支柱产业,陈某怕该案对本人和企业有所影响,故命郑某“顶包”,在铁的证据面前,陈某雇人“顶包”未能得逞。  2、因亲情、友情、爱情方面的原因而顶替。在这种情况下,肇事驾驶人与“顶包”的人,之间的“感情”亲密。其表现为父替子、子替父、郎舅之间、叔侄之间甚至恋人之间。  案例:2011年5月2日16时35分许,西安市莲湖区哈某驾驶陕AWGXXX号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陕AFVXXX号小型普通客在石泉县境内210国道1177KM+230M处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哈某与同乘人员康某某(女)及对方六名乘员受伤,陕AFV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哈某在交警未到现场之前,指示康某(女)让其承认是康某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康某按照哈某的指示“主动”向交警队交代“事实经过”并“积极配合”交警处理。次日,当康某得知事故中有人死亡一事后,随即翻供,称: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哈某,自己没有驾车。由于当事人翻供,无形中又增加了办案民警的工作难度,之前所取得的证据被否决,不得不重新调查核实。经过多方取证及对哈某的多次询问和政策攻心,最终哈某承认了是自己驾车发生交通肇事和指示他人做伪证的事实,在证据和事实面前,民警对该事故作出了公正认定,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瞒天过海。因骗取保险的需要而顶替。主要体现在以其它车辆顶替肇事车骗取保险和找人顶替肇事驾驶人骗取保险。用其它车辆顶替肇事车骗取保险,是因为肇事车辆根本就没有购买保险,以致车辆发生事故时,乱了方寸,想用其它有保险的车辆来顶替。找人顶替肇事驾驶人骗取保险的。肇事的车辆本身是购买了保险的,但由于肇事驾驶人的原因,可能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风险(主要体现在无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及酒后驾驶等方面)。因此,肇事驾驶员便找人顶替,以达到骗取保险的目的。此种案例较为常见。  四、顶包案的危害  1、经过肇事者和顶包人的预谋和串供,肇事真相被掩盖,真正的肇事者被隐藏,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错位,肇事者的鱼目混珠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并给公众造成了一种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严重践踏和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2、交通肇事后找人或替人“顶包”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为的为公安交警部门公正执法、正确高效处理交通事故设置了障碍,增加了侦查难度,影响了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造成交通事故查处不力,同时也增大了公安交警部门的办案成本,延长了办案时效。  3、顶包行为严重损害被害人以及肇事行为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司法实践中,顶包行为多数被定性为肇事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肇事人无力赔偿时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险公司还有权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经向被害人承担的赔付责任向肇事行为人追偿。  4、顶包行为还可能给其他单位遭受损失。比如说出于骗保的目的发生的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因为不符合保险理赔情形找人顶包,顶包后就可以借此假象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受骗核定赔偿后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交通事故“顶包”案件较难识别,使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增加了难度,容易使肇事驾驶员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容易使被害方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且,这种行为的产生,严重的妨碍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财力。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办案民警必须做到:快出警,快询问,细勘查;多思考,多比对,勤核查;找问题、找疑点,查漏洞。从而使我们办理的事故案件质量经得起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检查,经的起人们群众的监督,经的起历史考验的案件。(作者为陕西省石泉县交警大队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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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26

第2个回答  2015-09-24
交通肇事案件属于过失犯罪,只要认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以缓刑处理。找人顶包的行为,让案件的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升级,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顶替者包庇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为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和法律规定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顶替者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照规定,可以要求办案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3个回答  2014-01-19
肇事驾驶员涉嫌逃逸,顶替者涉嫌包庇。如果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会被终生禁驾。
第4个回答  2015-09-16
这是属于伪造证据。
请看!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