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这样写可以吗?

请从法律的各种规定上来讲,这个辞职报告规范吗?另外,最重要的是文中提及的各项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正文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本人因身体不适,难以继续胜任现在的工作,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二零一二年一十二月〇五号;
请公司书面通知本人于二零一二年一十二月〇五号前,与接替者交接工作,并加盖公司印章。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二零一二年一十二月〇五号(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是否需要再加一个回执?比如什么“今收到某某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签收人某某”之类的。

  有板有眼,太正规了。要想辞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行了,首先感谢单位的培养,然后说因为什么原因本人想辞职。单位如果立即批准就可以提前离开了,如果单位不批准三十日后也可以离开,同时要求单位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自己提出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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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9
好正式啊,太法律感了。个人觉得辞职报告写得有人情味一点好,给领导面子,给自己方便。
第2个回答  2012-10-19
没必要这么写吧~
只需把你的原因和相关要求写清就好,但是需要给到公司三十天的交接期,不然会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