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公司要求离职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有签劳动合同书,合同是三年,试用期是6个月,现在工作了差不多两个月,公司今天让我提出辞职(说不是我工作不好,说我沟通方面不够好,说校区需要沟通比较强的人,而现在又刚好有一个休完产假回来工作的旧人,她比你会更适合这里~~~周二的时候本来就想告诉你,但你又去了开会,之后你又休息,今天才见到你,所以才这么晚说,公司提出辞退也不是那么好,别人知道也不是那么好,你就自己提出辞职,到时候补辞职表),今天接待我工作的人来了,让 我开始交接工作,交接到国庆那一个星期后,大概就可以走人()..........我想问我可以让公司赔偿多一个月的工资吗?如果可以,公司可以用我不胜任工作的理由辞退我吗?我应该怎样应付呢?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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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29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1、试用期内,单位必须为你购买五险,从你上班的那一天算起。如果没买或者少买,必须要求赔偿,按你同事的标准X2。2、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至于是数目多少就看你合约上怎么写。必须要求赔偿,不赔偿就告诉公司去劳动局申诉,申诉它的损失会远远大于你的。3、用不胜任工作的理由辞退你,必须证明在提出你不合适之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用这个理由辞退你。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4
  1、在试用期内单位也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3个回答  2012-09-29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那公司与你签订的三年合同,试用期只能是二个月,你工作差不多两个月,那还刚好是试用期内。自己提出辞职没有任何补偿的;单位如果以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你要求单位出具相关不胜任工作规定条款出来,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当面对质。单位理由不充足而解除的话,就要补偿你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你自己提出辞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还有补交两个月的社保。
第4个回答  2012-09-29
毕竟是在使用期之内,而且是直接明确的理由告知你的。
是否可以要求多一个月的工资,要看你的劳动合同上是否有相关的条款,按照条款执行。如果合同条款上没有,你也可以因为工作中断还要时间才能找到工作的缘由提出来,试着和领导协商解决。